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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宋某、王某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负责人曹某,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39岁,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女,27岁,身份证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区人才市场。

委托代理人西安亚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宋某,女,46岁。

被执行人王某戊,男,49岁。

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宋某、王某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债务人宋某、王某戊未按借款合同履行债务,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依据西安市公证处(2011)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7月22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执行证书中要求支付已逾期借款、利息以及未到期借款合计人民币x.18元。

我院于当日立案,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王某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履行债务,我院于2011年7月25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王某戊的凌志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陕F-x)一台。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王某戊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戊于2011年9月2日前向申请人履行债务人民币x元(含银行逾期及欠息、逾期催收费用、拖车费用),余款按原合同执行。现被执行人宋某、王某戊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西铁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平

审判员朱光平

审判员袁彩兰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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