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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执行王某丁、赵某、王某戊、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负责人曹某,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39岁,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职工。

被执行人王某丁(借款人、抵押人),男,25岁。

被执行人赵某(借款人、抵押人),女,22岁。

被执行人王某戊(保证人),男,48岁。

被执行人郭某(保证人),女,48岁。

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执行王某丁、赵某、王某戊、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的(2010)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7月2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某丁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付清逾期款x元,余款按原借款合同继续履行。被执行人王某丁于2008年8月5日日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0)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彩兰

审判员朱光平

审判员李长平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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