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甲明,辽宁槐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晓元,辽宁欣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甲为与被上诉人张某乙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0)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甲明,被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尹晓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10)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玉砚
代理审判员冯伟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