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学炜,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被执行人汉中新兴路桥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X巷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2008)西铁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汉中新兴路桥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欠工程款(略).8元(含质保金)。本院于2011年5月至6月,在汉中市对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均无存款。又通过工商局、税某、房产局、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无任何动产和不动产。经反复查询和确认,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效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相关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8)西铁中民初字第X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可以依据(2008)西铁中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和本裁定书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职长庚
审判员夏胜利
审判员乔冬青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唐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