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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073号原告胡某诉被告梁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梁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以与被告梁某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赵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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