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梁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以与被告梁某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赵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