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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与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汉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X村。

法定代表人苏XX,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张某丙与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做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人张某丙于2011年8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未立即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故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x元,本案执行标的为x元,执行费211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杨波

执行员李涛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贺佳&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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