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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753号原告朱某丙诉被告朱某丁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丙,(基本情况略)。

被告朱某丁,(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1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丙诉被告朱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谷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某丙诉称,2009年12月6日,被告因购房缺钱,向原告借款x元整,至今未偿还。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

被告朱某丁辩称,借款属实,借款是用于购房,房子属于我和丈夫王涛的共同财产,因此该债务应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于当天出具“今借到朱某丙现金壹拾陆万元整”的借条一张。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丁于2011年10月18日前偿还原告朱某丙借款x元;

二、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朱某丁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谷敏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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