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丙与李某丁确认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丙。

被执行人李某丁。

申请执行人李某丙与被执行人李某丁确认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丙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丁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于2011年8月9日向西安市X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送达了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某市X区某房屋所有权强制过户登记到李某丙名下。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某丁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