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丙。
被执行人李某丁。
申请执行人李某丙与被执行人李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丙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丙主动将案款3000元交至本院,现已将案款3000元发还申请人执行人李某丁。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丙已受偿3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某丁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