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号×花园×幢×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号×层。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机械有限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后本院依法作出(2011)雁民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和(2011)雁民执字第145-X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x.10元。本案执行标的金额x.10元,执行费4241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x.1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张奕鹏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栗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