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井下作业公司职工,现住(略)。
原审被告: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意见为由,于2004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3元,减半收取85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许建祥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