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云锦区X村五社X号人,滕州市打工人员,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公司企管科干部,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桓台县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桓台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大明某团公司法律部干部,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桓台县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04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劳务费(略)元;
二、案件受理费(略)元,原被告各负担9226.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王海蓉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