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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县××局××所主任期间,负有对全县公墓监督管理的职责。在每年对××县X乡检查公墓的过程中,刘某发现公益性某墓对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有建造或恢复宗族墓地的情况,但其对非法公墓没有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只是进行了登记。导致××乡X村、张××村X村等6个村向外出售墓穴上千个,非法经营数额高达(略)元,造成非法占地300余亩。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11年6月10日向××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王某、索某、户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户某证明、××县××局出具的证明、书证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县××局××所主任期间,不完全履行职责,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娜

代理审判员闫玉红

人民陪审员刘某顺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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