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男,1982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X村村X区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北晨海鲜餐馆,住所地:北辰大道与红旗东路十字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北晨海鲜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某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北晨海鲜餐馆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某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