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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租汽车公司第三分公司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西段X号。注册号x。

负责人张某丙,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丁,男,197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街X号。

负责人翟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康骁刚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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