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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诉汪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被告汪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委托代理人江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X村。

原告李x与被告汪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裕明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汪x及其委托代理人江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孩子无任何的责任心,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汪x辩称,婚后双方虽为生活琐事有过争吵,但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愿意通过加强沟通来改善夫妻关系,要求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名李xx.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近年来,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事务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鉴于目前被告有夫妻和好的诚意,对此,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消除隔阂,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望被告言行一致,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x要求与被告汪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x、被告汪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裕明

书记员钱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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