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某,曾用名唐X,女,27岁。
被执行人粟某,男,27岁。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的(2010)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所确定的第三项内容,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粟某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项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太标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龙元元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