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4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明华,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又名姚某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华,被上诉人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禹敬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代理审判员黄某杰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