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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所(略),系吴某之父。

被执行人张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年7月份至2011年7月份生活费49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丙已将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王昆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某丙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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