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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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执行程某、王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负责人曹某,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39岁,系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职工。

被执行人程某,男,37岁。

被执行人王某,女,31岁。

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执行程某、王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的(2010)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x.6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某,被执行人提出挖掘机经营状况不佳,暂无力支付所欠贷款,愿意用贷款时抵押的挖掘机抵债,现被执行人已将挖掘机交付申请执行人。2011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以双方自行和解,协商变卖车辆抵偿债务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0)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彩兰

审判员朱光平

审判员李长平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朱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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