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X栋X单元X层D户。
负责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凯,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X号楼。
负责人谢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周国华
二O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