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路X号X楼X房。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街X号蓝溪花园X室。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4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