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久龙,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红艳,新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崔某某,男,成年,现住(略)。
原审被告(略)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孔某某、原审被告崔某某、新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