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51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某乐清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陕西城外诚汽车配件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二环北延伸线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江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某,男,1969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某乐清市人,陕西城外诚汽车配件城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城外诚汽车配件城有限公、江某股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城外诚汽车配件城有限公、江某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国强
执行员朱江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