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
被告黄某。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农历7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0月16日在蓝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感情。被告于2009年5月13日去娘家走亲戚,后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一直找寻,多方打听,并到被告娘家寻问,但至今还是没有找到被告。综上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2003年8月25日(农历7月18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夫妻关系一般。2003年10月16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书。2009年5月初被告在没有向其家人说明的情况下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曾多次找寻,仍无有下落。2011年7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结婚证书、户口本复印件、证人证明、谈话笔录、庭审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虽未发生较大矛盾,但被告无故离家外出不归,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被告下落不明,其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案不做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另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86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昌利
审判员许宏刚
代理审判员刘席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