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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1年6月2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略)。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7月至8月23日间,被告人林某在仙游县X村向黄某某、陈某、林某某1、林某某2、林某某3、林某某4、陈某、林某某5等30多人彩民收取“香港六合彩”赌注10多期,累计收取“六合彩”赌资共计人民币x元,非法赢利人民币1100元。

被告人林某于2010年6月29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已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全部退出,并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证明表示愿意派员对其承担帮教责任。仙游县司法局出具对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予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被告人林某主体身份证明、投案证明、“六合彩”记账单等书证、证人林某某3、林某某2、林某某4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招揽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收取“六合彩”彩民林某某3等30多人“六合彩”赌注共计10期,累计收取赌资人民币x元,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予减轻处罚。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及退出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其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也愿意对其进行帮教,故对被告人林某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某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春明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蔡瑜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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