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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司与××××总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文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经理。

被执行人西北××××总厂。

法定代表人王××,厂长。

依据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西安××××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元。现被执行人西北××××总厂已将案款全部交付,申请人已全额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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