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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x与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樊x,男,生于xxxx年x月x日,x

委托代理人刘x,系陕西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xx,女,生于xxxx年x月x日,x

原告樊x与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x及委托代理人刘东、被告白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x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不但家中所有开支均由我承担,而且还经常带被告外出旅游,花费也是我一人承担,可是被告对我的儿孙不但吝啬,还不许我同儿女来往。我与被告经常为经济发生纠纷和矛盾。2010年3月因和被告发生吵闹,被告将我从家中赶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我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白xx辩称,我们是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00年3月我们一起在汉中租房居住,2008年4月份我们回城固在我子女家居住,夫妻之间非常和睦。可是在2010年3月我与原告发生矛盾后原告不辞而别至今不回家。我们是有感情基础的,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共同生活。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0年3月13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由于双方在处理婚姻家庭事务中方法欠妥,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起诉到院,要求与白xx离婚。本院受理后,庭审中进行了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等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十余年,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双方虽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发生矛盾和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樊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李善庆

人民陪审员:张玉芳

人民陪审员:翠云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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