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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王××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王××。

被执行人王××。

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王××偿还其案件款3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王××主动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将案件款3600元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刘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正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韩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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