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王××。
被执行人王××。
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王××偿还其案件款3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王××主动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将案件款3600元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刘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正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韩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