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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某丙与被执行人安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某丙,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学生,住西安某丙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XXX员工,住西安某丙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安某丁,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XXX职工,住西安某丙XXX,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安某丙与被执行人安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某丙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的抚养费3200元及教育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已经执行回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的抚养费3200元及教育费4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安某丁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抚养费)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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