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甲、张某某诉陈某乙、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王建国、黄某柱,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陈某利,系陈某乙、苗某某之子。

上述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赵红艳,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甲、张某某与上诉人陈某乙、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陈某甲、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陈某乙、苗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分别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志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