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光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现河采油厂退休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实业公司,住所:胜利油田钻井六干。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北社区管理中心干部,住(略)。
上诉人祁超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6000元,于2004年6月28日前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5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童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