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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与西安居然之家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杨某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西安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略)。

法定代表人解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业务部经理,住(略)。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史某与被告西安居然之家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建材公司)、杨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被告居然之家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诉称,2010年5月19日,其与被告签订了家居建材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该批家具被告应在2010年6月30日送到原告处,并负责安装。合同订立当日,原告支付家具款x元,但至2010年7月10日,被告才在原告的再三催促下将家具送到原告处。安装时,被告安装工在未了解某况时即盲目下钻,导致墙内水管破裂大面积漏水,致使已铺好的地板受损,墙体壁纸变色、起泡,不能继续使用。事发某,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并督促承诺先行赔付的居然之家建材公司先行赔付损失,但均未得到满意处理。被告行为导致原告装修、入住一再拖延,扩大了原告的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延迟交付货物的违约金900元;装修施工不能如期完成导致的误工损失1.6万元;更换被泡木地板的损失6990元;壁纸的损失921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居然之家建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状中部分叙述与事实不符。其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希望原告出示相关证据。

被告杨某虹辩称,其同意居然之家的答辩意见。其延迟交付家具是应原告要求而推迟的。安装家具是在原告一系列装修已经完成的情况下才安装家具的,故不存在导致原告延误装修情况。至于原告更换地板、壁纸等,因安装时被告工人按规定先询问了原告,并由原告确定了打孔安装地点,故过错不在被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虹系在居然之家建材公司经营“哥伦比尼”品牌家具的商户。2010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杨某虹签订《家具销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家具,送货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如被告未按期交货,每延迟一天按未送商品货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居然之家建材公司交纳全部货款x元。2010年7月10日,被告杨某虹派人将家具送至原告家中,被告杨某虹安装工人在安装家具托架时不慎将墙内水管钻裂,导致原告家中部分地板及壁纸被浸泡。事发某,原告找到两被告协商,两被告曾到原告家中查看。被告杨某虹对原告部分壁纸进行了清理和更换,但就泡水地板是否需要更换、更换多少、相关损失赔偿等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自行更换了部分地板并为此实际支出4648元。庭审中,原、被告对钻裂水管的过错在谁、是否应承担责任等各执一词。被告杨某虹称其交货确实迟延了5天,但2010年7月5日其曾与原告联系交货,应原告要求才于2010年7月10日交货。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未收到被告通知。被告杨某虹及其安装工人均称确定托架打孔的位置前,其已询问原告墙内是否有管线、可否打孔,经原告确定位置后其才施工,故过错不在己方。对此,原告亦不予认可,并称其只是从布局、美观等方面考虑确认方位,被告并未问及管线等,原告还曾提醒工人要注意管线。另查,被告居然之家建材公司表示,其曾向客户承诺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服务问题时,居然之家建材公司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在责任明确、销售商推诿怠于支付的情况下,居然之家建材公司愿意根据调解、仲某、诉讼等确定的责任先行赔付客户。

以上事实,有购货合同、交款凭证、发某、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履行各自义务。合同履行中,如一方无合法理由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方在合同履行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被告杨某虹向原告出售家具并负责安装,在安装中钻破水管导致原告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更换地板实际支出的4648元应由被告杨某虹承担。被告杨某虹称其已询问原告管线情况,并按原告确定位置打孔安装,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除己方工人证言外再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施工人员作为专业安装工人,在安装中应谨慎、细致完成安装任务。故对被告此项抗辩,依法不予采信。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送到,被告实际送货时间为2010年7月10日。被告称此系应原告要求推迟,但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在审理中一直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某虹承担违约金9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壁纸损失9216元一项,壁纸作为建筑装饰材料,美化居住环境的装饰作用是其主要作用之一。原告壁纸浸水后,被告多次进行了清洗,并更换了部分壁纸。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房间所有壁纸的请求于理不通,考虑更换壁纸与原壁纸确存在色差,本着公平原则,酌情应由被告偿付2000元为宜。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损失1.6万元的请求,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居然之家建材公司作为卖场经营者,收取了原告所交货款,并承诺对服务问题承担连带责任等。故被告居然之家建材公司应对被告杨某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史某违约金900元、损失6648元。

二、被告西安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某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杨某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辉

代理审判员赵新

代理审判员相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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