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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地产(西安)有某因与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地产(西安)有某。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上诉人××地产(西安)有某因与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赵某购买了××地产(西安)有某开发的西安市X区房屋,由于××地产(西安)有某交付的房屋存在房屋质量等问题,2010年4月14日赵某及该小区部分业主书面发函要求××地产(西安)有某解决问题,××地产(西安)有某承诺4月26日前给予答复。后因房屋质量等问题没有某到妥善解决,2010年5月7日赵某及该小区部分业主到××地产(西安)有某办公场所要求解决房屋质量等问题,双方为此发生纷争,××地产(西安)有某办公区域门锁被强行封锁,后××地产(西安)有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庭审中,××地产(西安)有某称赵某强行封锁,其员工不能正常办公,给其公司造成损失,赵某当庭予以否认。××地产(西安)有某未向本院提供赵某某强行锁门的相关证据,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经济损失与××地产(西安)有某有某接关系。

2010年8月××地产(西安)有某起诉称,2010年3月至5月期间,赵某多次参与冲击、围堵××地产(西安)有某起销售中心及办公场所,干扰了其正常的销售与办公秩序,并在往来客户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特别在2010年5月7日赵某更是将××地产(西安)有某办公区域大门上锁,限制人员出入,致使××地产(西安)有某和往来业务单位人员无法正常通行、办公,正常工作秩序陷入瘫痪状态。赵某的上述行为给××地产(西安)有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达x.80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赵某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x.80元。

赵某辩称,××地产(西安)有某所诉与事实不符,赵某没有某施将××地产(西安)有某办公区域大门上锁、限制人员出入的行为。其购买××地产(西安)有某开发的房屋后,××地产(西安)有某没有某合同约定交房,且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其书面要求解决问题,××地产(西安)有某没有某善的解决方案。其到××地产(西安)有某办公场所要求给予答复,××地产(西安)有某组织保安及工作人员阻止其进入,赵某的行为与××地产(西安)有某的损失没有某果关系。××地产(西安)有某所诉损失没有某实依据,本案的纠纷是××地产(西安)有某的过错引起的,其维权行为是正当的,没有某权行为。故请求依法驳回××地产(西安)有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某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赵某购买××地产(西安)有某开发的房屋后,由于房屋质量等问题与××地产(西安)有某发生纷争,赵某要求××地产(西安)有某妥善解决,系合理要求。××地产(西安)有某未向本院提供赵某侵权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证据。故××地产(西安)有某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地产(西安)有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地产(西安)有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采纳证据及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赵某则表示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赵某购买了××地产(西安)有某西安市开发的房屋后,由于房屋质量等问题与××地产(西安)有某发生纠纷。××地产(西安)有某上诉称,2010年5月7日赵某将××地产(西安)有某的办公区域大门上锁,限制其人员出入,致使其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要求赵某赔偿损失x.80元。由于××地产(西安)有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成立,且赵某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解决,也是作为业主的合理要求,故××地产(西安)有某要求赵某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x.80元之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地产(西安)有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焦海林

代理审判员李&x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小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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