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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诉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又名芦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阴增华,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卢某诉被告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阴增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吵架,原告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与被告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沟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14日,原、被告婚生一女卢某妍,2008年8月20日,原、被告婚生一子卢某宇。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闹矛盾。2010年2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现在广东省佛山市中国银行佛山分行保卫部工作。2011年12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原告因长期外地工作,与被告两地分居生活,使原、被告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卢某妍由被告平某直接抚养。关于卢某妍抚养费,原告卢某表示每月可支付被告卢某妍抚养费500元,至卢某妍年满十八周岁止,本院予以认可。原、被告婚生子卢某宇由原告卢某直接抚养,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卢某宇抚养费的权利,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平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卢某妍由被告平某直接抚养,原告自2012年4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被告卢某妍抚养费500元,至卢某妍年满十八周岁止。原、被告婚生子卢某宇由原告卢某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卢某妍、卢某宇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永青

审判员赵晖

审判员孙先兴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牛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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