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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胡某遗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某。

被执行人胡某。

申请执行人胡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某给付诉讼费58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将案件款580元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胡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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