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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x元;

二、如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1万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13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5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363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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