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高某某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彦卿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