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县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局长
住所地:襄城县X路X路北。
委托代理人:蒋克军,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亚辉,许昌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县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侯某,办公室主任。
住所地:襄城县X街西段。
委托代理人:杨唯真,该办公室法律顾问。
上诉人襄城县X路管理局为与被上诉人孟某、襄城县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襄城县X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蒋克军和被上诉人孟某及委托代理人李亚辉、被上诉人襄城县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杨唯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天兰
代理审判员崔君
代理审判员王伟琪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变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