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柞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
被告陈某丁,男,汉族,农民。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11年1月16日,被告陈某丁在柞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梁信用社借款5万元,用于买车,期限半年,月利率8.805‰。2011年6月22日,原告得知被告欲将其购买的车辆变卖,便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丁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陈某丁于2011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x元,下欠2000元及利息(月利率8.805‰)于2011年8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某丁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盛刚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