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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某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柞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

被告陈某丁,男,汉族,农民。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11年1月16日,被告陈某丁在柞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梁信用社借款5万元,用于买车,期限半年,月利率8.805‰。2011年6月22日,原告得知被告欲将其购买的车辆变卖,便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丁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陈某丁于2011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x元,下欠2000元及利息(月利率8.805‰)于2011年8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某丁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盛刚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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