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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丙诉陈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丙,男,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丁,男,汉族,农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0年12月7日,原告陈某丙与被告陈某丁协商将原告所有的陕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以x元卖给被告,并约定在交车之日被告付给原告x元,下欠x元于2011年农历4月底付清。但交车之日被告只付给原告x元,实际尚欠x元。2011年6月7日(农历5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支付下欠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并将车开到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准备交易,原告得知后,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x元及逾期利息,还要支付原告为索要欠款花费的交通费及损失共计1800元。原告于当日申请本院对陕x号货车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对陕x号货车就地查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陕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折价x元)归原告所有,除过被告陈某丁欠原告陈某丙x元外,原告陈某丙还应于2011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陈某丁x元。

案件受理费1783元,减半收取892元由被告陈某丁承担;诉讼保全申请费820元由原告陈某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盛刚

审判员党红有

审判员程仲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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