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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诉柞水县X村民委员会、柞水县X组、刘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告柞水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彭某。

被告柞水县X组。

负责人汪某。

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蔡某与被告柞水县X村民委员会、柞水县X组、被告刘某林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以其与被告刘某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蔡某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某承担。

审判员胡盛刚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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