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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肥乐饲料有限公司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肥乐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柞水县X组。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陕西肥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于2009年11月1日签订了《经销肥乐饲料协议书》,双方约定经销期限为一年。经销期限届满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饲料款x元。2011年4月6日被告亲笔在原告《催款函》上签名予以确认,但未在《催款函》限定的2011年4月21日前清偿货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清偿货款x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拖欠货款数额,自2011年4月2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每日千分之五);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陈某在2011年9月2日前付清拖欠原告陕西肥乐饲料有限公司货款x元。

本案诉讼费735元,减半收取368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仲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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