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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诉王××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

被执行人王××。

申请执行人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给付孩子抚养费1800元(2011年3月到2011年8月)、医疗费1751.84元,合计3551.8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已将案款3551.84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全部退还申请执行人陈××,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关于抚养费(2011年3月到2011年8月)、医疗费1751.84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郭照旗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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