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郝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x.64元及利息2179.49元,承担本案诉讼费237.2元、本案执行费2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郝某、张某丙银行存款x.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代审判员郭云鹏
代审判员张某丙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满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