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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凯达运通有限公司与北欧亚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8-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2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香港凯达运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皇后大道中340-X号华泰国际大厦404-X室。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南证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基达,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欧亚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百腾大厦1109-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凯达运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欧亚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港凯达运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87.9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韩智明

二○○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景倚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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