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香港凯达运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皇后大道中340-X号华泰国际大厦404-X室。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南证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基达,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欧亚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百腾大厦1109-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凯达运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欧亚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港凯达运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87.9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韩智明
二○○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景倚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