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西北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路X号进出口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澳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门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新疆西北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初字第28-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两份协议,均未经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签某,不能作为认定管辖的依据;第二份协议并无“交货地点广饶”的约定;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应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3年12月17日,上诉人业务员刘兆力以上诉人的名义与被上诉人因皮棉供需及2002年度货款事宜签订了《供需合同协议》,被上诉人提供的协议中约定“交货地点广饶”,涉案协议已被2004年3月27日上诉人出具的对账单所确认。上诉人主张该协议中并无交货地点的约定,但没有提供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该案系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广饶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许建祥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