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蒲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X供销经理部。
被执行人西安XX毛皮厂。
被执行人陕西XX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蒲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X供销经理部、西安XX毛皮厂、陕西XX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1992)雁法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西告申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蒲XX于199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984元及逾期加倍给付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199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亏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1999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1999)雁法民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的执行。
2007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经查,被执行人西安XX毛皮厂于2006年7月25日与陕西XX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兼并协议,陕西XX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接收了西安XX毛皮厂的所有财产,并承担其债权债务。2008年5月9日,本院作出(1999)雁民执裁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陕西XX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09年3月19日,被执行人陕西XX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x元。同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蒲XX领取该款项。2009年9月17日,本院以(1999)雁民执字第146-X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就本案逾期给付利息部分多次要求被执行人予以支付。2010年4月2日,本院作出(1999)雁民执字第146-X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x元。对此,被执行人陕西XX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听证审查,2011年1月20日,本院以(1999)雁民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撤销(1999)雁民执字第146-X号执行裁定书。
2011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蒲XX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给付利息x元。执行中,经本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谈话,申请执行人最终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向其支付逾期加倍利息x元,双方再无纠纷。2011年7月5日,被执行人陕西XX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全部款项x元缴至本院,现该款项本院已退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雁执恢字第x号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杨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