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王XX。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王XX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将位于西安市X区皇家花园XXX号楼XXX单元XXX层西户,建筑面积为79.86平方米的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李某名下的义务。
经查,该房屋登记于被执行人王XX配偶韩X名下,韩X已于2004年1月12日死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于2011年6月8日向西安高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2011雁民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将登记于韩勇名下的位于西安市X区皇家花园X号楼X单元X层西户,建筑面积为79.8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西安市X区字第XXX)的房屋一套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李某(身份证号:XXX)名下。该局已为申请执行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