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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X申请执行朱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邵XX。

被执行人朱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邵XX申请执行朱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执行标的x元,申请人已受偿x元,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已交至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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